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明確了電商平臺所需承擔的相關責任。
近年來,隨著網購成為日常主要消費方式,自電商平臺網購食品亦十分普遍。據統(tǒng)計,中國線上食品近三年來維持著兩位數的快速增長,市場規(guī)模已達千億。這樣的巨額銷售量背后,是消費者權益保障缺失的困境。食品的總體價值或許不高,但如不符合安全標準,后果可能非常嚴重。由于存在舉證難題,現實中消費者維權難的問題十分突出。根據《解釋》給出的數據,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數,為45.65%。
最高法在此時出臺《解釋》,對網購食品產生的各種糾紛場景作詳細分析與說明,并明確包括電商平臺在內的各方責任,以求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可謂恰逢其時。
針對網購食品場景中生產者、經營者與承運人各方的責任主體認定,最高法給出了權威而詳盡的解釋!督忉尅返1條規(guī)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被訴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產經營者中的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解釋》第4條規(guī)定,公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在消費者維權困境中,經常遇到的商家將食品問題推諉給廠家,或快遞公司和商家就變質食品互相扯皮,都有望得到解決。根據最高法的解釋,只要消費者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和承運人應就不同情況承擔相應責任,沒有哪一方可以全身而退。
最高法還就電商平臺網購食品的典型難題作出解釋。第一種是三無“黑作坊”食品,即生產經營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地址的預包裝食品。電商平臺上以純天然為賣點的自制食品,大多實則都是“黑作坊”生產,食品安全未經檢驗,難有保障,可以主張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guī)定賠償,最高可賠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第二種是進口食品,大多為進口商店或代購休閑零食。最高法強調,僅以進口的食品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已經過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檢疫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以進口國的保質期與我國情況不同售賣過期產品的,消費者可以直接主張賠償。
此外,最高法還對何為“明知”作詳細解釋,并明確了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前提。不但虛假標注、更改視頻生產日期等明顯違法的做法屬于“明知”,只要商家沒法提供食品合法進貨來源、不合理低價但無合理理由、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都可以主張賠償,而且不能說“東西過期但吃了人沒事”就不賠?梢哉f,最高法的解釋把商家的推諉話術“一網打盡”。
網購食品維權,從來不只是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事,每一起糾紛都提告顯然不現實也不可能,平臺的作用十分關鍵。最高法明確了電商平臺自營及自營誤導的責任,也提出消費者有權主張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無論基于平臺長遠發(fā)展的角度,或是出于免于擔責的考量,電商平臺顯然都需要在促進食品網購環(huán)境優(yōu)化方面,有更多作為。例如,以最高法解釋為基礎,修訂電商平臺的食品售后相關條款,為消費者維權提供有效暢通的渠道等。
食品網購為消費者提供了便利的購物方式,同時也挖了很多坑。期待最高法權威、及時、清晰、專業(yè)的解釋,盡快落實在售后條款里,讓消費者得到更好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