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甘肅冤民魏周元血淚控訴書 (2011-10-13 00:49:43) 轉載原文標簽: 轉載 20多年前的案子,想翻案,難!錢財已經失去,你的命也換不來清白,活著,也許有打贏官司的那一天!最重要的是:你要弄清誰在陷害你,收集他的貪污腐敗情報,把他送上紀委的斷頭臺!這才是上策! 原文地址:甘肅冤民魏周元血淚控訴書作者:沙漠風暴 我叫魏周元,1957年生,現住蘭州市五星坪后街38號。 電話0931-2741082,13038708901 八十年代,我積極相應國家改革開放政策,下海創(chuàng)辦了三家企業(yè),因三家企業(yè)之間有資金往來,被甘肅有關法院定為貪污罪判處五年徒刑,入獄后苦心創(chuàng)辦的企業(yè)全都倒閉破產,因此負債累累,出獄后申冤20多年無果,對國家,對法律徹底失望,已沒有活著的理由和勇氣,只能泣淚離別親人,在甘肅高級法院自焚,以死抗掙。 含冤二十多年訴求無門 我于1974年參加工作,1985年我同單位簽定五年留職停薪合同,同年我創(chuàng)辦了(永登縣蘭建水泥廠)、(永登縣五聯(lián)食品廠)。1986年4月份,我以永登縣五聯(lián)食品廠的名義,租賃了(蘭州市食品工業(yè)研究所)的閑置場地和設備辦起了(蘭州市食品工業(yè)研究所罐頭廠),同出租方簽定了三年合同,并向工商局申請注冊,我是企業(yè)法人代表,登記是集體所有制(當時不容許注冊私營企業(y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每年給出租方交租金等各項費用六萬元,也就是說我個人對企業(yè)有經營權。合同簽定后我用蘭建水泥廠、五聯(lián)食品廠的人力財力對車間進行了裝修改造,購進了生產用具,辦公用品,招收了工人聘請了管理人員,經過努力,罐頭廠于1986年6月份投產。從4月份—9月份這期間永登蘭建水泥廠向罐頭廠投資4萬多元,五聯(lián)食品廠也問罐頭廠投入了工人和物資。 罐頭廠投產后流動資金短缺,我請出租方幫我聯(lián)系貸款,在出租方的幫助下我以蘭州市食品業(yè)研究所的名義從銀行先后貸款15萬元,由于貸款難辦,其中十萬元是以購設備名義貸的,由于生產設備已經齊全,再購進設備就是重復投資,是浪費,出租方也同意我不再購進設備,我把貸款全部用于流動資金,貸款是我簽名貸出的擔保單位是我找的,可出租方怕這筆貸款連累他們,又和我簽定一份(關于蘭州市食品工業(yè)研究所罐頭的貸款問題的協(xié)議)此核心規(guī)定由我個人和永登縣蘭建水泥廠歸還貸款,此貸款與出租方無關,我把永登縣蘭建水泥廠抵押給了出租方。 可是,就在1987年初出租方突然違犯合同,收回了場地和設備,甚至騙走了營業(yè)執(zhí)照、公章財務章,還通知銀行提前收回貸款,當時貸款已全部投入罐頭廠的流通,貸款期限是兩年,可不到半年銀行就強行從擔保單把貸款扣走了,兩方造成我的投資無法收回,貸款無法歸還。 1987年5-6月份,我把出租方起訴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期,擔保單位也把我起訴到蘭州中級法院,要求我歸還貸款,中級法院把兩個案子并案處理。我起訴出租方,要求賠償因違約侵權給我和擔保單位造成的各種損失40萬元,在訴訟過程中蘭州中級法院把永登縣蘭建水泥廠扣壓了,至今沒有下落,當時水泥廠資產以近百萬元,如今已成爛灘子。1987年11月25日,蘭州市中級法院終于下達了受理我起訴出租方案通知單,(這以前,法院在辦案但沒有受理通知)。并要求我交納訴訟費,我在收到立案通知單的第二天就把銀行付款委托書交給了辦案法官,并多交了1千多元,可12月5日也就是我交錢后的第八天,中級法院下裁定說我沒按時交納訴訟費,判我自動放棄訴訟,中級法院法官,還無知、無恥、說我貪污了擔保單位的錢,把擔保單位起訴我的案件移交到了蘭州市城關區(qū)檢查院。我對法院判我沒交訴訟費的裁定不服,找了省高法,省人大,都沒人理會我。 從1987年12月份到1988年11月17日被捕,在我被捕前城關檢查院對我進行了控制,隨叫隨到,我基本上失去了自由,1989年7月13日,城關區(qū)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我五年徒刑,理由是我把1萬8千多元貸款購買了生產水泥的設備運往永登縣蘭建水泥廠,事實是,水泥廠以投產1年多了,由于水泥廠把部分資金用到了罐頭廠,水泥廠資金周轉不開,我就用罐頭廠的1萬8千元貸款墊付了水泥廠的欠款,是水泥廠先期給罐頭廠投入了近4萬元資金,罐頭廠替水泥廠墊付1萬8千設備就是完全應該的。再說水泥廠為了罐頭廠把全部資產都抵押給了出租方。罐頭廠為水泥廠也應該出點力。我用次品罐頭頂了五聯(lián)食品廠的二萬多元欠款,法官說把次品罐頭倒進黃河也不能頂我個人廠子的欠款,就定我貪污款,當時連農村三歲的孩子都知道誰家承包地里出來的莊稼就是誰家的。可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官連農村三歲的孩子都不如。還有一部分罐頭款是工程隊馬禮克拉走銷售的,我欠的工程款我用水泥付清了。可是,檢查官在我被捕的那天上午把馬禮克叫到檢查院要求我和工程隊簽定用罐頭款頂工程款的協(xié)議,我簽定后我就被帶上了手銬,使我的罐頭款或水泥就那一項款無法收回。 城關法院開庭時,我說我無罪,但是1989年7月15日,就在城關區(qū)蘭園體育場萬人大會上,我被公開判處五年徒刑。后來法院送判決書時問我上訴不上訴,我含冤忍淚說不上訴,但我在送達書上簽下了“我無罪”。為什么不上訴,因為我不相信蘭州市中級法院:我起訴時交了訴費,他們說我“沒交錢”,我打的是合同糾紛官司,他們卻把我按貪污罪移送到城關區(qū)檢查院。 另外,1988年11月17日我被捕到1989年7月15日被判刑,被城關區(qū)看守所非法關押長達8個月之久,在關押期間我受到非人的折磨,當時關押的人犯經常被打死,我要是上訴的話又不知關押多長時間,我能否活著出來,他們是否會殺人滅口,在他們眼里我的命如草芥。當時,我就一個信念,我要活著從看守所出去,我要讓全國人民都知道,我是無罪的,我的罪名是法院強加給我的。2005年9月5日這次“大接訪”活動中,蘭州中級法院以當時沒上訴為借口,把責任又推到我頭上。請問,我當時上訴難道中級法院會改判我無罪嗎?法院會保護我的合法權利嗎?我的合法權利當時就已經被法院非法剝奪了。 我從監(jiān)獄服型時就開始申訴,在長達20多年的申訴中,每個法官都有不同的理由,有的法官說我貪污了銀行的錢,有的法官認為我貪污的是擔保單位的錢,有的法官認為我貪污的是我所注冊企業(yè)的錢,有的法官認為我貪污的是出租方的錢。這些都是荒唐透頂的謬論,指鹿為馬,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就像法院先給人判死罪執(zhí)行后,才找殺人的證據,殺的是什么人,有沒有這樣一個受害人,他們辦理我的案子的程序就是這樣一個非法程序。當年檢查院請來的會計事務所的會計師都認為我廠里的財務沒有問題,這證詞可以在法院的案卷中查到。我了解到辦理我案子的法官和檢查官好多都是從部隊轉業(yè)的,他們不懂法律、不懂經濟規(guī)律。為什么把人民的生殺大權交給他們呢?這是法律的悲哀!是人民的悲哀!是國家的悲哀! 血淚冤民無罪的“十一項”理由: 1、我是個人經營,不是集體經營,我所做的都是在企業(yè)的經營范圍之內。 2、我與出租方是平等的民事關系,不是公與私和上下級的關系。我的工資不是出租方出的,我是老板,是我給工人發(fā)工資。 3、我與出租方是房東與房客的關系,法院硬是把房東與房客定性為一家人,他們認為租了誰家的房子,房客就變成誰家的人。 4、我與銀行是平等的借貸關系,不是公與私的關系。 5、我與我注冊的企業(yè),不是公與私的關系,我代表企業(yè),企業(yè)代表我,我的利益就是企業(yè)的利益,企業(yè)的利益就是我個人的利益。 6、我與出租方簽定了承包與租賃合同,我沒有違反所簽定的合同內容。 7、我不能把所有的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蘭州市食品工業(yè)研究所罐頭廠”給“永登縣蘭建水泥廠”投資,“永登縣蘭建水泥廠”有義務替“蘭州市食品工業(yè)研究所罐頭廠”歸還貸款。 8、就是把我定性為集體經濟組織者,我也是無罪的,因為我一切經營活動都是為“蘭州市食品工業(yè)研究所罐頭廠”的利益,給永登縣蘭建水泥廠投入的18000多元錢是永登縣蘭建水泥廠先給“蘭州市食品工業(yè)研究所罐頭廠”投資近4萬元,那么,罐頭廠該不該給水泥廠還錢?“永登縣五聯(lián)食品廠”也給罐頭廠投入了一定財物,罐頭廠也應該給五聯(lián)食品廠還錢或借錢!坝赖强h蘭建水泥廠”“蘭州市食品工業(yè)研究所罐頭廠”、“永登縣五聯(lián)食品廠”三個企業(yè)是關聯(lián)企業(yè)。為了集體經濟,把我私人的企業(yè)(永登縣蘭建水泥廠)做了抵押。 9、給我判刑是蘭州市中級法院蓄意制造的冤案,出租方侵權后,我起訴出租方,并按期交納了訴訟費,他們說我沒有交,并且把我移交到檢查院,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事實,他們又扣押了我的水泥廠,給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這是對我的政治迫害,是對黨和國家改革開放政策的仇視。 10、如果要追究給集體和國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責任,(1)是出租方,他們單方終止合同,使企業(yè)不能生產,給國家和我個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2)是銀行,因為提前收回借款,資金沒有產生應有的經濟效益,使企業(yè)受到損失;(3)是法院,法院執(zhí)法枉法,給黨和國家造成了巨大損失,給我個人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和災難! 11、為什么法院把我私人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強行要集體和國家來承擔呢?不管貸款貸給集體或國家,都由我個人歸還,罐頭廠還不了,有水泥廠還,為什么法院要把我變成公家的人,要公家來還我私人的款呢? 法院的枉法行為給我和我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災難,由于和原單位簽定了五年留職停薪合同,合同到期后我還在坐牢,不能按期回去上班,后來被單位除名,我沒有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自從我和法院打交道后,水泥廠被法院查封了,五聯(lián)食品廠沒有了。我出獄后,又承擔了水泥廠的債務、五聯(lián)食品廠的債務、蘭州市食品工業(yè)研究所罐頭廠的債務,多少年來重重債務壓的我喘不過氣,我沒有經濟來源,每天都有債主上門要債,我們全家生活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徘徊在生死邊緣。我的擔保人也被法院以玩忽職守罪被判處三年徒刑,法院的枉法行為給我們造成的傷害,磬竹難書!直到現在各級法院都不能正視自己的枉法行為,在錯誤的路上越走越遠。他們把一切責任推在當年的法律上,當時的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集體借了私人的錢不能歸還,企業(yè)與企業(yè)之間不能互相有業(yè)務關系和資金來往,共產黨不是強盜,公家借私人的錢不還,因為法院把我定為共產黨的集體經濟組織者。 同一案件,1987年蘭州中級法院認定我貪污了擔保單位的錢,而把我移送到城關區(qū)檢察院,2005年蘭州市中級法院又認定我貪污了出租方的錢,不知道他們用的哪里的法律;法院認定我既是集體經濟組織者,又是承包人,兩個互相矛盾的身份,真是可悲可笑!我本著對法律的信任,又申斥到了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更可悲的是監(jiān)申庭的法官更加無恥、心更黑,喪心病狂的把我和出租方簽定的(關于蘭州食品工業(yè)研究所貸款問題協(xié)議斷章取義,只用合同的半句話(把貸款只能用于罐頭廠)給我定罪,而不顧協(xié)議規(guī)定的(貸款完全有魏周元個人和水泥廠歸還)的核心精神,省高級法院更黑,更無恥,我走投無路,只能以死抗爭。 以自焚控訴法院的黑暗,法院把我一步步逼上絕路,我已做好了以生命抗爭,以生命控訴那些執(zhí)法枉法的法官。 我要到法院門前自焚,我要讓全國人民都知道法院是多么黑暗! 致 |